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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合同

kingkacn

更新时间:7天前

探矿权转让合同(通用7篇)

探矿权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5.1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传

  传真

  乙方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探矿权转让合同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主体: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授权出让探矿权,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出让探矿权范围内地上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矿业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探矿权与探矿权成交价款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探矿权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千米。拐点坐标见附件《出让探矿权拐点坐标及示意图》。

  第四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出让的探矿权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交付给受让人。所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仅为勘查所获得的地质成果,并非探矿权申请登记的全部依据。在探矿权申请中按规定需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申报材料由受让人提交并承担相关费用。

  出让的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其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报告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确认,但仍然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受让人在受让前已仔细阅读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出让期限为____________,自受让方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为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该出让成交价不包括受让人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及勘查、开发利用中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受让人在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探矿权出让价(出让金、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勘查(采矿)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探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探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缴付凭证,依法向出让人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

  出让人应在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探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为受让人提供办理探矿权申请登记的办事指南、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应的政策咨询,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勘查(采矿)登记。第四章期限届满

  第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出让期限届满,探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探矿权注销手续。采矿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探矿权的,应当依法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外,出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探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延续申请或者虽申请延续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探矿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第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探矿权出让成交价。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探矿权出让成交价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缴纳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七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探矿权成交价(出让金、价款)后,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出让人出让的探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七章通知和说明

  第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条款所提出的询问。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探矿权转让合同 篇3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 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反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

  法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乙方:

  法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探矿权转让合同 篇4

  第一章总则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探矿权。

  第二章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五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六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七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八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九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十一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

  为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十五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六章通知

  第二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

探矿权转让合同 篇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

  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

  1.2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

  1.3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

  1.4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

  1.5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

  1.6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

  1.7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

  2.1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

  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

  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

  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帐户内。XX名称:,帐号为。  第

  2.5条甲方、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

  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

  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

  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

  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

  4.3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编码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

  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

  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

  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

  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

  7.3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有中国(自治区、____市)市(县)签订。

  第

  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返

探矿权转让合同 篇6

  范本  乙方(受让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已经依法取得、拟转让给乙方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  

  第二章 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探矿权名称 。  

  第四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  

  第五条 探矿权发证机关 。  

  第六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臵图  或勘查许可证拐点坐标)。  

  第七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 。  

  第八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  

  第九条 探矿权所涉及勘查区块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第三章 转让方式、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条 转让方式  甲方转让探矿权的方式为(全部或部分权益及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乙双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转让价格  该探矿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订立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支付甲方探矿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如转让成功,定金抵作转让金。  

  (二)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即启动该探矿权转让程序。乙方在探矿权转让程序启动后 个工作日内,须支付甲方探矿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 万元。  

  (三)乙方在取得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探矿权转让批准通知书》 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全部余款,计人民币 万元 ( )。  

  第十三条 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甲方开户: 。账号: 。  

  第四章 双方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责任:负责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责任:  

  (一)协助甲方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提供转让所需的各项资料,支付所需转让费用。  

  (二)按时支付甲方探矿权受让款。  

  第五章 双方陈述和保证  

  第十六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位,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经采取所有必要的前臵行为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处罚,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资产拥有完整、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

  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

  第三方追索,甲方保证对其转让提交给乙方的矿业权及其工作成果不存在虚假成分。  

  第十七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经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义务,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处罚,乙方保证对其支付甲方的资金拥有完整、有效地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

  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

  第三方追索。在未付清甲方受让款之前,乙方对该探矿权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水、探矿权转让政策变化等情形。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视为不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甲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须以乙方已付出定金的两倍赔偿乙方,作为违约金。并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由于乙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乙方已付定金及已支付其他费用全部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八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一)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探矿权转让,乙方应付款项全部付清。  

  (二)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不予批准转让的项目。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达到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

  第七章、

  第十章等条款约定解决后续问题。  

  第九章 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变更通知和通讯地址,须在变更后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附件:

  1、探矿权证书(复印件)  

  2、区域地质矿产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探矿权引资勘查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拟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区块探矿权。  

  第二章 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探矿权名称 。  

  第四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  

  第五条 探矿权发证机关 。  

  第六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臵图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 。  

  第八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  

  第九条 探矿权所涉及勘查区块现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十条 甲方以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探矿权及前期勘查成果作为投入,乙方以货币投入,双方合作开展后续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甲方拥有的____区的探矿权称为“原探矿权”,本合同生效后,原探矿权变称为“合作探矿权”,探矿权持有人名称不变。  

  第十二条 甲方将原探矿权及前期工作成果作价人民币 万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后,乙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 %权益,甲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 %权益。甲乙双方权益比例在双方约定的勘查阶段保持固定不变。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后续地质勘查的工作量及预期成果: 。  

  第十四条 乙方出资名目、时限及支付方式:  

  (一)获取合作探矿权部分权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按双方权益比例投入后续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金,按照勘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提前10个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担该探矿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年检、延续及其他收费项目),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时间,将款项汇入甲方的账户内。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  甲方开户: 。账号: 。  

  第四章 双方权益  

  第十六条 本合同

  第十三条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结束后,合作勘查终止,并实施清算。  

  第十七条 本合同授予甲方拥有对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的处臵权,包括:转让、继续勘查或作价投资。  

  第十八条 双方约定按以下规定之一处臵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过市场方式向

  第三方转让。转让所得按双方权益比例分配;由于市场和技术原因暂不能及时转让,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待条件成熟时再按照有关规定转让。  

  (二)继续勘查。如果乙方不愿意继续合作,则由甲方决定对乙方权益的处臵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三)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进行开采。不论甲方单独投资或引入

  第三方投资人,由乙方决定对自身所拥有合作探矿权权益的处臵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第十九条 甲方可以在该项目中进行地质调查、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有权将在该项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报奖项(费用自理)。  

  第五章 双方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责任  

  (一)选择勘查单位,代表甲乙双方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审查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方案和勘查费用预算(由选定的勘查单位编制)。  

  (三)勘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对勘查设计进行变更、修改。  

  (四)监督勘查单位按照勘查设计要求施工,并保证勘查资料和成果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以及地质矿产资料转让给任何

  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责任  

  (一)参与审核地质勘查设计及费用预算,监督勘查单位在勘查期间的各项地质勘查活动,参与地质成果报告的验收。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支付甲方款项。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转让给

  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质押。  

  第六章 双方的声明、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 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双方相互声明和保证:  

  (一)双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获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约束。  

  (三)双方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都不会与其章程或内部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违背,构成对本合同中的义务不能履行。  

  (四)双方没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以致任何一方面会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双方已将其所持有的,与合作投资勘查有关的所有资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上述资料中均无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六)双方已做出一切必要的年审、报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满足了其他保持____区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原探矿权合法有效,没有用于抵押、租赁、承包等,并保证对其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

  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

  第三方追索。原探矿权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各类款项,并保证对其支付甲方的资金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

  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

  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几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约定条件履行本合同,即视为违约,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若双方均有违约,则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对本合同构成实质违约,使得双方合作无法继续进行,造成合同终止,则违约方按以下规定赔偿非违约方损失:  

  (一)由于甲方违约,合同终止。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违约,合同终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项全部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水、探矿权转让政策变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  

  第九章 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一)依据本合同

  第十三条约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达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照本合同

  第四章、

  第七章、  

  第十章约定解决后续问题。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三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生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探矿权转让合同 篇7

  甲方(转让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受让人):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矿产资源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权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1目标探矿权。

  1.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以下简称“目标探矿权”),其勘查许可证编号为:机关为:

  1.2目标探矿权系发证机关以方授予的。

  1.3目标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1.4目标探矿权的地理位置:

  1.5目标探矿权的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

  1.6目标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为:

  1.7目标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为:

  1.8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目标探矿权勘查程度为:

  2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款。

  2.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目标探矿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2.2合同项下的探矿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

  2.3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立即对停止勘查活动,并在日内向乙方交元(大年月月日。。。。。。,审批发证(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的方式,于年月日向甲职务:职务:付目标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正本原件。乙方在收到该原件时应向甲方出具收条,并于当日支付甲方转让价款的%(即人民币

  邮编:310005元)作为预付款。传真0571-88389181

  1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8F

  2.4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人民币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2.4.1目标探矿权的转让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或批准;

  2.4.2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了探矿权交易鉴证文件;

  2.4.3甲方履行了本本合同3.5条约定的全部义务,取得了探矿权转让批准通知书。

  2.5乙方在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勘查许可证之日,立即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的价款(即人民币元)。

  2.6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每笔转让款项前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3转让审批及登记。

  3.1甲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应立即向矿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目标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并取得矿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探矿权转让核查意见书》。

  3.2在办理本合同3.1条所列的向矿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过程中,甲方应自行备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全部文件。

  3.3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探矿权的,核发《探矿权转让核查意见书》之日,甲方应立即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公示事宜,并取得国土资源交易部门鉴证的探矿权交易文件。

  3.4在办理本合同3.3条约定的公示及取得国土资源交易部门鉴证的探矿权交易文件的过程中,如果须依法按评估备案的结果补交探矿权价款的,甲方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补交探矿权价款。同时向矿业权交易机构缴纳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将缴费发票复印件交付给乙方。

  3.5在取得国土资源交易部门鉴证的探矿权交易文件后,甲方应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要照要求递交转让资料,申请并取得批准目标矿权的转让通知书。

  3.6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约定的义务时,需要乙方提供配合的,甲方应一次性告知乙方,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3.7甲方还应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目标矿权的转让通知书之日起向乙方移交该目标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

  3.8在甲方履行了第3.5条约定的义务,取得探矿权转让批准通知后日日内,内,乙方应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新的探矿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8F邮编:310005传真0571-88389181权证。

  3.9在乙方申请办理目标探矿权变更登记的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逾期未办理的,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转让未获批准的处理。

  4.1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目标探矿权的转让申请未到得到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受理,或未能取得矿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时,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退还乙方支付的。

  日内,目标探矿权的转日内4.2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在本合同签订后

  让申请未到得到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受理,或未能取得矿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时,本合同终止。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应立即退还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的%的预付款(人民币元),同时按照合同第2.2条约定的总%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日内,目标探矿权的转4.3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在本合同签订后让申请未到得到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受理,或未能取得矿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时,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第2.2条约定的总转让价款的

  5保证与承诺。

  5.1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5.1.1甲方已依法缴纳了探矿权的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5.1.2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权证前),目标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对目标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

  5.1.3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权证前),目标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目标矿权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

  5.1.4目标探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权;

  5.1.5目标探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5.1.6甲方不存在持有目标探矿权勘查许可证采矿、承包、出租、转让、与

  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

  5.1.7甲方的探矿权已具备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转让条件;

  5.1.8目标探矿权的转让不存在可能无法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任何情形;

  5.1.9目标探矿权转让完成后,不存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能基于目标探矿权转让前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或行为而被吊销的情形;

  5.1.10甲方已完成了转让目标矿权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矿业权审批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程序;甲方转让目标矿权,不会违反自己公司的章程,不会违反自己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5.1.1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证前),甲方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确保目标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目标矿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

  5.1.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不会与第三方签订处分目标探矿权的协议,也不会在目标探矿权上设立任何他项权利;

  5.1.13甲方已依法办理了勘查用地审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自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权证前),土地使用合同没有也不会被土地所有权人终止或解除;自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权证前),该土地使用权合同上没有争议,如果有争议,甲方已经解决完毕。

  5.2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5.2.1乙方为依法设立的企业的,具备受让目标探矿权的资格条件;

  5.2.2乙方已完成了受让目标探矿权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一切程序;乙方受让目标探矿权,不会违反自己公司的章程,不会违反自己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5.2.3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6交易税费。

  由甲方承担目标探矿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款与费用。

  7年检及延续事项。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依法需要对探矿权办理年度检查手续或延续登记手续的,应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要乙方配合的,甲方应一次性告知乙方,乙方给于协助。

  8赔偿责任。

  8.1任何一方所作的保证与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违反了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的,则该方应承担对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8.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向乙方交付目标探矿权证,逾期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价款%的损失赔偿。天8.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时间向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预付款,并要求%的损失赔偿。甲方承担转让价款总额

  8.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依法办理目标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并致使目标矿权灭失或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价款总额失赔偿。

  8.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法定义务,致使目标矿权灭失、被吊销,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从而使得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价款总额%的赔偿责任。

  日内(含%的损8.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逾期

  本数),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过责任。

  9通知。%的赔偿责任;逾期超%的赔偿日,甲方有权解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

  9.1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络,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后十天视为收讫。

  9.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生改变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均视为符合约定条伯的通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10保密条款。

  10.1除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相关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外,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泄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内容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法律顾问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应尽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密。同时,乙方对于在目标矿权的转让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亦负有保密责任。本合同生效以前,乙方不得将目标矿权的有关情况向第三方泄露。

  10.2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目标矿权的转让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同意后生效。

  1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得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3担保条款。

  同意为对本同成立时起甲方全部义务的履行与含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一切责任的承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为本合同成立时起乙方全部义务的履行与含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一切责任的承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4独立条款

  14.1本合同第4条、第8条具有独立性,在合同成立后就对双方有约束力。在本合同成立时起到本合同生效时止的时间段内,甲、乙双方同意该两条的约定为缔约过程中违反相关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在本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同意该两条中的约定自动转化为履约过程的违反相关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14.2甲、乙双方均已充分认识到本次交易对各自的重大意义,在充分考虑了如果交易失败对另一方造成的交易机会的丧失、缔约的成本费用、合同履行后对双方的收益等相关因素前提下,约定了本合同第4条、第8条的损失赔偿方式。甲、乙双方一致认为该损失赔偿方式合情、合理,无论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还是在合同生效后,如果交易受挫时按照该约定方法算出的损失赔偿正好可以有效地弥补另方的损失。

  15其他

  15.1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各自己的担保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3本合同的全部文稿以打印为准。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应在修改处加盖甲方、乙方、甲方的担保人、乙方的担保人四方的印章,否则修改不发生法律效力,仍然以原文本的内容作准。

  15.4甲方联系方式。电话:子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电话:箱:,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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