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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8篇【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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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4天前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8篇[荐]

  时间过得可真快,从来都不等人,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工作发展,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想学习拟定计划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1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县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相关具体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的文件另发)。

  二、工作思路

  以县城规划区为单位,通过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有关业务系统,将分散于住房建设规划、年度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立项、土地储备、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预售(销售)、转让、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税费征收、价格等管理环节的信息有机整合起来,同时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金融政策等其它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数据的分析把握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控对策;通过市场信息的,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

  三、系统建设要求

  从房地产市场和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系统中采集房地产市场信息,包括从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开发用地情况、土地储备、出让计划、立项、施工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存量房转让、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等业务管理系统提取信息,并与从规划、土管、金融、财政、城管、公积金、税务、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提取的相关信息的数据接口,进行数据质量监控和标准化处理。

  四、工作任务

  (一)近期任务

  抓紧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开通“县房地产信息网”网站,为房地产综合信息采集及数据报送提供网络平台,同时为政府、企业、消费者提供网上房地产信息、查询及有关网络平台。

  (二)远期任务

  通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实现房地产信息系统与规划、建设、土管、财政、城管、公积金、税务、统计、物价、房管、金融等信息的互通,建立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五、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并根据需要建议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房地产形势分析研讨会,适时调整政策。一是收集处理各类房地产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房地产信息服务,对我县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判断和正确评价,适时召开市场形势分析会议,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后形成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加大对房地产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落实县委、县政府对房地产业的扶持政策,增强市场的信心;三是引导企业遵循市场规律,按照需求制定计划,主动应对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发展战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四是依据上一年度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的相关信息,制定下一年度的重点开发区域、土地供应面积、开发建设面积、住房建设结构,确保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县发改委提供国民济济运行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情况的数据;县建设局负责提供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有关数据;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情况、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出让计划;县房管局负责提供商品房预售及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房产抵押有关数据;县人民银行负责提供有关房地产金融情况的`数据;县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提供房地产税收情况的数据;财政局负责提供有关房地产契税征收情况的数据;县统计局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和有关宏观经济运行数据;县物价、城管、公积金管理等其它部门也要积极报配合提供与房地产市场有关的数据。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的软件研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调度。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的调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通报工作进度。各成员单位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各相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在领导小组协调下,实现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的有关工作。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2

省政府:

  近年来,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我省积极开展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全省空置商品房总量仍然较大,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上升的势头,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我省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下降,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领导。

  商品房严重积压,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处置积压房地产作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部署,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抓,研究制定措施,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加快处置本地区的积压房地产。省建设、计划、财政、税务、国土、金融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处置我省各地积压的房地产。

  二、明确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结合国家的有关部署要求,这次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重点是消化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至今尚未出租、出售的商品住宅。具体实施中,坚持统一部署、条块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工作,力争在20xx年上半年前使我省的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下降。苏州、无锡、南京、南通、常州等地区空置商品房数量相对较大,对全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有直接影响,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任务措施,努力取得突破。

  三、抓紧研究制订工作计划。

  省建设、计划、财政、税务、国土、金融等部门将根据省里的总体部署,制定全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好各阶段工作。各地要对本地区的积压房地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掌握实情,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和措施,把这一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四、抓好空置商品住宅转化工作。

  各地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教职学员公寓、外来人员公寓和政策性安置住房,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限期销售。对可转化的空置商品住宅。在地价、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符合税收照顾条件的可予以减免,已交纳有关费用的可在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冲减。

  五、落实国家有关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精神,对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在20xx年12月31日前售出的空置商品住宅,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计划、财政、税务、国土、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空置商品房的界定工作。

  六、搞好空置商品住宅的配套改造。

  对于设计不够合理、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商品住宅,各地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改型、改造计划。加快补齐配套,改善居住环境;对尚未达到入住条件的空置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必须进行结构改造或限期返修,确保质量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使用功能符合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空置商品住宅,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购房居民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规范商品住宅交易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3

  一、主要职能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管网供水节水工作,受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和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交易和市场准入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与建设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政务和事务工作,以及文秘、档案管理和对外宣传与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处理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做好与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保卫、保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保密工作;负责协调本系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兼管局人民武装工作。

  (二)政治处(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承担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相关行业的行风建设;负责管理局属社会团体。

  (三)法规处

  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起草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对规划与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并管理建设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做好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牵头全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等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平衡、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编制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日常经费使用计划,并按规划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和审批;组织拟订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机械、车辆、设备的购置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规划监督综合处(xx市测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负责编制并报批区域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区)中心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和村庄规划;管理市域内的风景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划;负责编制和审批中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的规划论证;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审批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审核城市规划资质的`资格;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对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的综合验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案件;配合局有关处室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编制规划建设项目库和年度规划计划,负责落实编制单位,并编制规划预算。

  (六)规划用地处

  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规划审查论证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城乡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负责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包括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和技术指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后的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店招)空间设置审批;负责市政设施、道路、管线工程的审批、验线及审批后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七)建筑业处

  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施工安全、定额标准、工程造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或组织查处建设工程事故;负责推行工法制度;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负责各类人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xx市风景园林管理局、xx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镇市政、园林和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根据全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市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城市路灯、亮化、河道、燃气、热力及节约用水等方面的工作规划,制订相应的中长期建设和管理计划;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各类资质以及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牵头做好中心城区道路、桥梁、城市防洪、风景园林绿化的维护(养护)管理工作。

  (九)房地产业处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各类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工作,以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并对其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装饰等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和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

  (十)村镇处

  综合管理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村庄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报批工作;指导协调市区村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和综合建设;负责组织培训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指导和督促镇容镇貌管理和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承担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科技与勘察设计处

  组织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规范;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鉴定和推广工作;研究拟订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规划,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4

  一、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审查,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集资建房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循序渐进、分级推进、区别对待的原则。分期分批的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避免对伊宁市房地产业的冲击。

  三是坚持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盘活州直机关单位现有闲散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分批推进。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州本级集资建房工作的领导,成立州本级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州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马伊明兼任,副主任由宋得华、袁士海、兰军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州发改委、监察、建设、国土、国资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三、职责分工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州本级集资建房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州本级集资建房的用地申请、计划编制、项目申报、建设、分配和物业管理及单位集资建房的审批、按比例统筹调配等工作。

  州监察局负责对集资建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面积、扩大范围、多分多占住房,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个人认真调查核实,并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集资建房项目用地的拆迁补偿和保障供给,并办理相关手续。

  州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的法律法规,负责对集资建房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监督工作。

  州建设局负责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审批情况对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小区规划设计、住宅户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审批,以及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的监督。

  州发改委负责根据建设局〈房改办〉审核认定文件,按基建程序下达集资建房建议计划;会同建设部门核定后,由州发改委审定、批准、公布售房价格。

  州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对州本级征用土地部门的资产调配工作,负责收回购住房和租住公房。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负责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作。

  伊宁市负责协助做好州本级集资建房过程中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四、参加对象

  州本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含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和其它部门系统所属的学校、医院等单位)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

  五、建房标准

  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

  1.一般干部(含初级职称)75㎡;

  2.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

  3.县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

  4.地厅级干部(含正高级职称)130㎡;

  5.四套班子的宿舍楼搬迁户控制150--200㎡以内;

  以上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房价按照当年同地段、同结构的市场价计算。

  六、计划和规模

  从20xx年起,集中统建集资房分三期进行建设。20xx年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州本级集资建房摸底调查,制定方案、项目立项、资金筹措、计划编制、第一期集资建房700--800户的开工工作;重点解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明后两年再分批开工建设600--700户住房,直到逐步解决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集资建房建设规模的确定,即要考虑到逐步改善干部职工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也要考虑土地、财政和伊宁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等多方面的因素。根据州本级住房困难家庭的状况,按照集资建房的计划,从20xx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分三期,合计为:1300--1500户左右,按户均90㎡计算,总建筑面积为:11.7万㎡--13.5万㎡左右。

  七、建房方式

  (一)单位自建。就是在符合伊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盘活州直机关单位现有闲散土地资源、分批进行;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建房前协议(合同)协定的方式,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实行集资合作建房。凡合作集资建房的单位,均要按照单位集资建房总套数的10--2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调配。

  (二)集中统建。就是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科学规划,分期开发林科所地块,新建一定规模的居住型小区。要求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以确保州本级第一期工程顺利进行。

  一是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林科所(飞机场路)集资建房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建设用地申请、前期工程费计划编制、小区规划设计的评审、工程开工建设等工作;

  二是州林业局和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林科所(飞机场路)建设用地的征迁、置换、补偿等工作(可在xx河南岸选择土地进行置换);

  三是州财政局主要负责集资建房有关资金的筹措和监督工作;

  四是州建设局主要负责林科所(飞机场路)小区详细规划设计、户型标准方案提供和工程地质勘察等工作;

  五是州发改委主要负责好林科所(飞机场路)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

  按照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的要求,从确保伊宁市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伊宁市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机关单位和房产开发企业在南市区新建居住型小区,科学有序地推进城市化进程。

  八、优建政策

  州本级集资建房,按照国家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州本级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应当纳入伊宁市年度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划拨方式供应,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九、规定和要求

  (一)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对集资建房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集资建房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于参加房改优惠政策或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的购房款全额退还,所退房屋移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按有关政策处置。

  (三)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再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

  (四)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集资建房项目,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核定价格、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管理。

  (五)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是,应当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5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建设局、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三)将城市照明管理工作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和市容、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房产的初始、

  变更、注销和抵押登记,负责认定房产测绘成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证;负责指导城市私房的房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拍卖、置换等市场行为;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评估、合同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展房地产广告真实性审查。

  (四)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分配及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六)负责全市住宅建设管理,负责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参与新建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和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危险房屋鉴定,指导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九)负责编制城市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维护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资金管理;负责市政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公用事业投资计划的实施。

  (十)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的项目建设、维护和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开挖审批。

  (十一)负责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工作;审查、报批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市区供水水源的论证、开发和引水工程建设;负责特种行业用水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企业的资质认证和报批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镇供热、城乡燃气等企业资质认证和报批等工作。

  (十三)指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综合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陈仓物流园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局系统财经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局机关及局系统财务、内审、计划和统计工作;组织编报局系统部门预算、决算、企业决算;负责局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的报审工作;编制局系统年度生产计划、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性报告、建立项目库;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招商引资工作及局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系统重大体制改革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局系统普法、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及管理工作;承担省级风景名胜区、部级风景名胜区申报的有关工作。

  (五)市政工程建设科

  负责执行城市市政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及建设程序;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报建审核、备案、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并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园区、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并参与验收;负责陈仓物流园区的有关业务工作。

  (六)市政设施管理科

  负责城市住房、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监察及安全工作;负责对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或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城市园区、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并参与验收;负责城市内涝整治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开挖审批及排水许可;负责城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内工程档案管理;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信息建设的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和管理全市房地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负责编制房地产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汇集房地产市场信息,调研、分析房地产市场;负责维护房地产信息系统。

  (七)公用事业科

  负责市区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管理及安全工作;编制城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方案;负责公用事业市场准入管理及城镇供热、城乡燃气等公用企业资质认证和报批等工作;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及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负责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方案的拟定、送审及监督执行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负责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节约用水科

  负责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工作;拟订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报批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市区供水水源的论证、开发和引水工程建设;负责特种行业用水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等相关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住房改革与发展科

  拟订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房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管理,组织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负责驻市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审批与管理;负责驻市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管理、规费减免、销售对象资格审查以及交易管理;负责住房产权过渡的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房改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的勘察、审批工作;负责房改业务统计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房产房政科

  负责房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市场行为。主管房产转让、抵押、租凭、拍卖、买卖合同备案工作;负责城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城乡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房屋测绘成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管理房屋产籍实施方案;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险房屋鉴定,指导危险房屋治理工作;负责房产中介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辖区房地产中介服务(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的日常管理,统计、市场信息;承担房政房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县(区)房产管理工作;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物业管理科

  负责制定本市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规划;负责全市住房维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统计分析工作、诚信建设的信息记载、;负责新建住宅竣工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参与新建小区规划论证及综合验收工作;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租金、改造、改善、防汛防灾等管理工作,编制直管公房修缮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编制、修订房屋修缮定额,审核公房维修资金预、决算;负责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并推动解危;指导县区住房保障和公房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物业管理业工作;承担市危房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开发建设科

  负责城市住宅建设工作,拟订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商品房销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管理;制定本市房屋计划、补偿及标准,裁决房屋拆迁纠纷,申请或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县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核及项目管理工作。

  (十三)住房保障科

  贯彻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负责全市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租赁补贴发放等具体政策的落实和监督;负责住房保障资料统计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危险房屋和修缮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市城市建设局和原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管理。

  (二)将市路灯管理处整建制划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管理。

  (三)机构改革过渡期结束后,部门领导职数按局长1名,副局长3名配备。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6

  一、职责调整

  (一)将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行业管理职责划出,交由水务局管理。

  (二)将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划出,交由县市容园林局负责。

  (三)划入职能:将原经贸局承担的散装水泥、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规划建设的地方性规定;负责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县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和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实施方案的审定。组织审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初设计。

  (三)负责全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证。

  (四)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勘测工作。负责县域内地图和专题地图的报批监制,管理勘察测绘成果。负责县城地下空间和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光波通信走廊控制、道路管线、地下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街景设计、门面装修、城市广场、雕塑及建筑物的规划管理。负责规划档案管理;负责对全县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及违规查处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投资融资工作;负责统一征收城建费用;编制城建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城建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城建投资形成的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七)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作,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产权产籍及公房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从业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

  (九)负责建筑业管理,负责建筑安装装饰行业管理,负责建筑业市场准入;负责工程建设报建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标准定额的监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

  (十)负责制定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建设科技项目的合作引进、负责全县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指导管理全县村镇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建筑业务劳保统筹金的收缴管理和天然气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设计工作;负责全县的住房保障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本局文秘、档案、计生、、安全保卫、财产管理;负责本系统人事、劳资、离退休管理、提议案办理、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规划科

  负责组织全县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调研报批工作,负责规划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起草报批有关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的法规政策;负责对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察;负责行政复议,参与规划的执法和违法查处。负责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管理工作、发证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管理和人防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全县勘察测绘工作的管理。负责全县市政规划管理,为市政建设项目放线、验线,为建设单位提供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等各种管网的敷设位置,对各专业设计图纸的审核。负责全县村镇规划管理。按分工做好城市规划有关监察工作。

  (三)建设科

  负责制定城乡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年度城建资金投资计划;负责建项的预决算审核,负责城建投融资,城建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管理从业资质、执业资格和工程设计合同;负责准入管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管理;负责制定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建筑行业的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监理、竣工验收,指导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负责建筑业及工程建设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组织重点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城乡道路、桥涵、排水、广场路灯、污水处理、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的计划组织实施,维护管理工作。

  (四)房改科

  负责制定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对廉租住房家庭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廉租住房户进行入户核实、定期复查、审核、公示、补贴发放及廉租房出租工作;负责廉租住房家庭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违法建筑查处方面的职责分工。经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批准但未按照规划规定修建的违法建筑,由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负责查处,城管执法局等部门配合;未经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7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特别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受经济承受能力、可供租赁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同时,随着中原经济区的建设和我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城市,居住条件又亟需改善,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的必然途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多层次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引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主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本意见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一)总体目标。至“十二五”末,逐步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制度,扩大供应覆盖面,实现供需平衡,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力度,切实承担起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责任。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是政策支持。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补贴租金等方式,支持产业集聚区和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产业集聚区、用工集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三是供需平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测算需求情况,紧密结合需求状况确定年度建设计划,通过3—5年的建设,在十二五末达到供需平衡。

  四是科学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便捷、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内安排;非集中设置的项目按照统一规划通过实施配建等形式解决。

  五是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政策规定对象的过渡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三、房源筹集和建设标准

  (一)房源筹集。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结合我市实际,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建设为主,以在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为辅。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是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是廉租住房在满足符合条件家庭需求前提下,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是经政府批准的高校、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是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提供的租赁住房。

  (二)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新建成套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和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建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省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简易装修。公共租赁住房一居室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二、三居室单套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以内。

  四、大力发展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明确要求。

  一是突出重点。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市“十二五”期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大力鼓励和支持,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是加强管理。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市级监督、县(市、区)级管理”原则实施。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确定的准入、退出条件以及租金价格和只租不售的管理要求。

  三是定向供应。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企事业单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满足拥有房源单位符合供应条件职工的居住需求。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剩余的,应向社会其他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二)建设程序。

  一是列入计划。每年年底,县(市、区)负责制定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下一年度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年初,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指标,提出当年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二是项目审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核准。

  三是规划管理。县(市、区)负责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并按程序提交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

  四是土地供应。国土部门根据产业集聚区报送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将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保障。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从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所需的前提下,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二)落实建设用地。政府集中建设以及在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公示,出让成交后写入出让合同。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不得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享受税收优惠。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并按照规定对象和租金标准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88号)和《省财政厅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政策的指导意见》(豫财综〔〕54号)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四)完善配套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在筹集房源和租赁经营方面所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计价标准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暖、用气标准执行;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受与城市户籍常住人口同样的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和就医等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认真调查,科学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定期开展住房需求状况调查工作,科学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结构和供应比例,满足社会各收入阶层住房居住需求。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房地产行政工作计划8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特点及税收筹划作用分析

  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房地产企业取得收入征收的税种,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作为税收的法律依据。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表明,目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而房地产企业则是我国所得税的重要纳税主体,所得税也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税种。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不存在税负转嫁问题

  企业所得税就是对纳税主体所得收入征收的税种,因此对于所得税而言,纳税与负税主体,不会出现税负转嫁的问题。

  2、所得税是以净所得作为征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乘积,并扣除减免及抵免税额,因此,所得税充分体现了按能负担。

  3、所得税的弹性较高

  企业的所得税与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收入所得有着直接的联系,所得额较高对应的税基与税率就高,反之则会降低,因此与纳税主体的经营情况有着直接关系。

  4、税额较大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的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时间长,资金量大,因此税基也相对较大,所得税的税金数额相比其他企业更高。

  (二)房地产企业开展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资金流量大,涉税种类多,税金数额较高,开展所得税的税负筹划,主要是通过合理的筹划,有效地减少税负支出,因而节税效果明显。

  2、有助于防范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框架和准绳,通过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风险漏洞,避免由于纳税风险造成房地产企业的损失。

  3、可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税务筹划是一项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很强的专业工作,强化纳税筹划管理,可以促使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实务技能水平,对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应该严格基于国家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执行,违反税法、偷税漏税等行为不仅会造成房地产企业出现税务风险,而且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声誉以及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都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实效性的原则

  国家或者是不同的省市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导向都是不断的调整的,而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务筹划又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因此在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上应当注重实效性,准确地把握好各项税收政策时机。

  (三)统筹均衡的原则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应该将其置于房地产企业的整体税负中统筹考虑,不能由于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造成其他环节税负或者是整体税负的提高,应该遵循综合均衡的原则。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合理的运用各种所得税税收筹划技术

  在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上,应该全面的利用各种税收筹划技术,具体运作上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技术措施:

  1、纳税时间的筹划

  对纳税时间进行筹划主要是利用好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尽可能的合法延迟纳税。纳税时间主要是基于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完工,即房地产产品投入使用、竣工证明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初始产权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合理的把握这些完工条件,适当延后完工时间。

  2、合理利用各种扣除项目

  有效的增加成本扣除,可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来减少税基,同时在我国税法中规定,对于一些关于职工保障及福利项目可以作为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的调整企业职工的福利支出,既可以起到激励职工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增加扣除成本。

  3、准确的运用各种优惠条件

  不同地区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上都有着不同的优惠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结合项目区域的实际政策情况,合理的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减税效果。

  (二)针对重点环节开展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科学的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政策

  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应税利润主要是以会计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也就是对差异科目调整计算。因此,在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上,应该全面分析不同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对于税负的影响,选择最有利于降低税负的会计政策。

  2、以固定资产的筹划为突破

  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就是以不动产为主要内容,因此在税务筹划上应该把固定资产筹划作为重点。综合考虑房地产企业的预计净残值以及折旧年限,适当的采取加速折旧的处理方法,增加前期成本,降低利润,这对于后期资本的加速回收也非常有利。

  3、根据收入和资金的不同针对性的制定筹划方案

  在收入阶段,房地产企业就应该将收入划分为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该区别管理,同时尽可能的将征税收入时间后延。同时,在资金的管理上,重点对于闲散资金可以作为国债或者是其他权益性的投资,把闲散资金作为免税收入,而且权益性投资所得收益不必缴纳所得税,有助于降低税负。

  (三)分阶段做好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在于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过程中,因此所得税的筹划也应该根据项目开发不同阶段制定筹划方案。

  1、项目开发准备阶段

  重点是全面的组织财务管理人员掌握项目开发建设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优惠,确定纳税申报地。同时,对项目分支机构组织形式根据税收政策的不同进行把握。

  2、项目开发阶段

  重点是合理的选择项目开发建设的筹资方式,以及确定好开发项目的竣工时间以及销售时间,确定好最佳的时间节点。

  3、项目销售阶段

  在销售方面的税收筹划管理上,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将销售部门从企业内部分立,以销售公司的方式,实现企业广告、宣传等费用的摊销,降低纳税基数以及税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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