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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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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书(通用3篇)

污泥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市政污泥处理市场,加强城市市政污泥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泥处理,维护污泥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和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协议另一方: 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三条 本污泥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 ,主要处理 的污泥,日处理规模 吨/日(或 吨/年),主要工艺为 。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委托 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 , ,和 。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污泥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污泥: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污泥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污泥处理厂(场)处理的污泥。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污泥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污泥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污泥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污泥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污泥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 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

  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根据第 八 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根据第 八 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污泥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污泥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污泥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污泥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污泥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

  协调机构:指根据第 十 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污泥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环境污染:指污泥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第 十四 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范围:

  a.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一个特许经营污泥处理建设或运营项目权利的范围;

  b.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业务的权利;

  c.涉及到的所处理污泥的地域范围和其他授权范围等。

  (2) 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用户、项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污泥处理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说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

  (3)转让和抵押

  应说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污泥处理设施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行 年限后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

  (4)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各种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污泥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

  (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 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 建设

  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和完工

  (1)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

  (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

  (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

  (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违约金,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

  (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

  (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条款,即如项目建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的条件。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 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污泥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

  (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项目公司的污泥处理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

  (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确项目公司违反其维护污泥处理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污泥处理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污泥处理设施,以监察污泥处理设施的运营 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十七条 污泥的供应与运输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污泥,项目公司应接收其运营污泥处理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要求的全部污泥。项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协议之外的污泥。

  第十八条 污泥处理服务和污泥处理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污泥,并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泥处理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筹集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2)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项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帐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

  (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项目公司(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

  (7)对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

  (5)明确移交日期污泥处理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

  (6)明确在移交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

  (7)关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污泥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

  (8)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处置。

  (9)明确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置。

  (10)明确项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污泥处理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所致。

  (12)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

  (16)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是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

  (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

  (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污泥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的批准的责任。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污泥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

  (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

  (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污泥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1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污泥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反污泥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15)明确协议上报备案要求,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16)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1)明确对于项目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经其同意。

  (2)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法令的要求。

  (3)明确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的要求和污泥处理价格调整的规定。

  (4)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6)明确项目公司应遵守和执行的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以及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泥处理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

  (7)明确项目公司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8)项目公司对于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的保护的要求。

  (9)明确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服务、货物及优先条件,对于招标过程中对于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承包商或中国的服务及货物等的要求,以及本污泥处理设施中使用中国的服务和货物的程度对于将来其他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招商时对于本项目公司地位的影响。

  (10)对于项目公司使用中国的劳动力的要求,明确应遵守的相关劳动和工会法律和尊重法规赋予的工人的各项权利。明确应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

  (11)明确项目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与本协议的一致性。

  (12)明确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13)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和保持的保险单;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应责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保险证明书的要求;对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报告副本或项目公司从任何承保人处收到的其他报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确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应明确项目公司对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责任及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括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必要的本协议项下的条款。

  (15)明确项目公司融资文件的条款要求。

  (16)项目公司对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进行质押、抵押、不动产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确项目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提前申请时限,及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解除协议前,项目公司履行正常经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规定

  a.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声称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b.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c.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声称的程序;

  d.明确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条件或时间表修改要求;

  e.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间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f.明确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的程序要求;

  g.对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下,双方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污泥处理设施的实质性损坏情况下,设施修复的责任。

  (2)明确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的条件和程序。

  (3)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权属和限制、由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权属和限制以及双方遵守对于文件的有关规定。

  (4)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双方的保密规定。

  (5)明确双方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义务。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反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陈述、保证、约定、法律责任并声明。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二十四条 终止

  (1)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下,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3)明确终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止通知的条件、程序。

  (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止的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的内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个替代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5)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污泥处理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在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的权利。

  (6)明确如果污泥供应与运输协议终止、污泥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在污泥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终止等对于本协议的影响。

  (7)明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它条款的影响。

  (8)终止后的补偿。

  a.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止时,项目公司的赔偿方式和污泥处理设施的处置。

  b.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项目公司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c.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污泥处理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项目公司得到污泥处理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

  (10)明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违约的赔偿

  (1)明确以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为条件,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与保障

  (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提供辩护的权利。

  (2)明确项目公司是否对于保障、赔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规定。

  (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性。

  (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协议的转让

  (1)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2)明确项目公司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批准

  明确项目公司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确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解释规则

  (1)明确本协议包括的文件内容。

  (2)明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3)明确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确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确特许期内本协议及附件1相对于其它协议的优先顺序。

  (6)明确执行本协议需要的一些解释。

  第三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明确对于产生争议时,组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2)明确在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情况下,通过专家组的调解时,专家组的组成、调解程序和费用等。

  (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专家组的调解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

  (4)根据仲裁协议(附件15),明确双方将协议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可能性。

  (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明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

  (2)明确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确一些对于协议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

  (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权豁免,同意不请求主权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主权豁免。

  (5)明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明确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

  (7)规定协议文本的文字和数量。

  第十二章 附 件

  附件1污泥供应与结算协议

  附件2技术规范与要求

  附件3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范围

  附件4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设施与服务

  附件5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附件6技术方案

  附件7融资方案

  附件8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

  附件9所需的执照、许可及批准

  附件10需预先批准的合同清单

  附件11保险

  附件12终止补偿金额

  附件13项目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附件14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附件15仲裁协议

  附件16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7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18供电购电协议(在利用污泥发电的情况下)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项目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污泥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2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______________(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_______市(县)_______(部门)(被授权人)(下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代表:_______ ,职务:_______;与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____市(县)签署。

  鉴于:

  (1)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_______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_ 日获得_______省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批文见附件9);

  (2)______________(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 年_______ 月对_______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______________,确定由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本项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_____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为每日___立方米,地址为_______。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1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法律变更"

  指:a.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 、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 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____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4。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4。

  "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a)本协议生效后_____天,或_______(b)_____年___月___日,或_______(c)其他条件。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3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9所列的批准文件。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协议20.4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维护保函"

  指按照本协议第8.5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_______%。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位于_______共计_____平方米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门"

  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最终竣工日"

  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1.2 其它

  在本协议中:

  (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d)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e)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f)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_______(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2.2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第16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甲方已获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甲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9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9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3)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投资股本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

  (4)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 履约保函(BOT形式适用)

  (1)生效日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10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

  (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期起至最终竣工日后的一年届满之日,或乙方按第8.5条的规定提交维护保函的日期。上述较迟的一个日期到期时,甲方应解除履约保函,同时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应解除投标保函。

  3.4 融资完成

  乙方应确保于生效日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4)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6)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_______(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4)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BOT形式适用)

  第4条 土地使用

  4.1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_______(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5条 设计

  5.1 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附件4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本项目设施的初步设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唯有第5.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已审阅过附件4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5.3 施工图设计

  乙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附件4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甲方及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甲方批准方可以据此施工。如申报后  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

  5.4 甲方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设计中的错误负责:

  (a)乙方认为甲方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并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发出后_______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

  (b)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

  第6条 建设

  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a)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b)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c)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d)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f)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a)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b)给予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根据附件6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6.4 项目进度计划

  6.4.1 项目计划

  双方应根据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第11.1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b)由于第6.9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c)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d)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6.4.2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第11.1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应:

  (a) 提出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

  (b) 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使乙方基本上恢复到该延误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其中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支付______元(注:与6.4.4条件等同);

  (c) 有权获得延长特许经营期,相应延长的特许经营期应不少于被延误的商业运营期。

  6.4.4 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____元。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直至履约保函全部兑取完。如果履约保函累计被兑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6.5 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11.2条保密条款执行。

  6.6.2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 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_______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a)_______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b)_______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c)___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4.2条执行,或双方按照第6.4.3条款中(b)条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或予以经济补偿。

  第7条 竣工

  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乙方应至少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_______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7.2 环保验收

  乙方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

  7.3 开始商业运营

  (a)乙方通过环保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测,且项目连续_______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正式开始商业运营。

  (b)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运营,如不同意须同时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应在_______日内解决。如_______日内仍未能解决,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第_______日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视为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营。乙方应将最终的开始商业运营日通知甲方。

  (c)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按照第9条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 运营与维护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

  (a)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附件6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8.2 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交付点,如期达到本协议规定的基本水量和进水水质,即每一个运营月内平均日污水量为_______m3和控制污水进水水质在附件1进水水质标准以内。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

  如果进水水量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提出拟采取的对超量污水进行处理的措施。通知发出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表示意见,则被视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议。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按附件15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乙方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8.5 维护保函

  8.5.1 维护保函的出具

  在正式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一份维护保函,其格式为甲方可接受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维护保函应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义务及保证期义务的保证。分期提供保函时,下一期的保函必须在上一期保函结束前一个月提供,以确保保函的继续有效。最后一次保函有效期要持续到特许经营期结束后12个月。

  8.5.2 恢复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兑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款项后的_______个月内将维护保函的金额恢复到人民币_______ 万元,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8.5.3 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义务。

  8.6 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

  8.7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a)水样的采集和储存应满足附件4的相应要求;

  (b)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聘请第三方检测的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8.8 水量的计量

  8.8.1 乙方应按附件4明示的位置安装计量检测装置,计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及出水量。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出水流量由乙方在每月_______日抄表,以确定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如果甲乙双方就水量记录结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

  8.8.2 乙方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点提取的进水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8.9 暂停服务

  发生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小以使设施的处理能力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维持不少于_______%的设计处理能力。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多于_______天。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承担基本水量义务。

  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若因乙方原因计划外暂停服务超过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9.7条款支付水量不足违约金。

  8.10 环境保护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或者(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8.4条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依据附件11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对项目设施进行纠正性维护。

  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第9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9.1 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运营期内,甲方每月按污水处理项目当月处理后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以下两部分:

  (a)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基本水量时,乙方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处理单价_______元/立方米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基本水量;

  (b)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在项目设计处理能力范围之内时,乙方全部处理,除按(a)条规定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外,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超出基本水量的处理水量×_______%。

  9.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每年_______月乙方可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以及由于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计算下一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依据(人工费、药剂费、电价、物价指数等)和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要求,甲方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在_______个月内给予答复。

  9.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_______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如甲方对账单有争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也可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定。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则甲方应依照第三方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乙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应依照第19条解决。

  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9.4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8.4 条项下的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按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超标,甲方应向乙方给予适当补偿。

  (a)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b)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_______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制订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协议附件2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

  9.5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或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应按附件16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

  9.7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除非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乙方在设计处理能力之内未能对全部污水进行处理时,按未处理水量_______元/立方米交纳违约金。

  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适用)

  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_______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省级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10.2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a)乙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i)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ii)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iii)第 10.4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它动产;

  (iv)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b)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c)土地使用权及与污水处理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甲乙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妥善安置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办法。

  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3.1 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_______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_______个月之前完成。

  (b)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_______%、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_______%、污水处理厂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c)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应有权兑取相应维护保函金额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10.3.2 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附件4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0.4 备品备件

  10.4.1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按附件4技术规范要求的在_______个月期间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

  10.4.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10.5 保证期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 12 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厂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保修,甲方有权兑取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诉乙方。

  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10.7 移交效力

  除10.5条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污水处理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10.8 维护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起12个月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兑取完的维护保函的余额。

  10.9 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污水处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 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处理工程供电中断。

  11.1.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a)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b)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c)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d)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e) 将其根据上述(b)(c)和(d)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1.1.3 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a) 如果双方在_______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附件12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

  (b) 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_______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

  11.1.4 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_______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按16.3条款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1.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_______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a)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

  (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1)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

  (2)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2.1 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12.2 不当兑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中的款项,之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当时银行短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附件7是乙方原始股东的名单及各自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乙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确保在协议生效日之后_______年内,未经甲方批准任何股东都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在协议生效_______年后,在符合下列_______情况下,甲方应批准乙方进行股权转让。

  (a)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13.3 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13.4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

  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

  第14条 保险

  14.1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8的规定自费购买保险。

  14.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八章 违约赔偿

  第15条 违约赔偿

  15.1 赔偿

  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16条 终止

  16.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中的保证金:

  (a) 乙方未按时实现融资完成;

  (b)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c)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d)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e) 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f)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g) 乙方在第3.2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h)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甲方在第3.1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

  (c)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6.3.1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16.1或16.2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6.3.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i)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ii)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16.6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16.5 终止后的补偿

  16.5.1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终止本协议,则甲方应有权收回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所列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从特许年限、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入、乙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设定。

  16.5.2 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根据第16.2条终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回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中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在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6.5.3 第11.1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第11.1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依据第16条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中所列的补偿金额。甲方支付该项目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将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转让给甲方。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以及各方对此等事件承担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6.6 终止后的移交

  16.6.1 乙方根据16.6.2条款向甲方移交参照第10.2条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所有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16.6.2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污水处理项目的占有权和运行权。甲方和乙方应于_______日内按照16.5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_______天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终止补偿金当日,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第17条 变更和转让

  17.1 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

  (a)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以及:

  (b) 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17.2 乙方的转让

  17.2.1 资产或合同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18条 解释规则

  18.1 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b)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19.2条的规定。

  19.2 仲裁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由甲乙双方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应提交给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9.4 继续有效

  第19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0条 其他条款

  20.1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污泥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双方为了保证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友好合作,特约定如下: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

  2.保证金的用途:

  (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用于:

  保证其依据《广告管理规定》按月向甲方足额支付广告基金款项,或向甲方支付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协助费等);如果乙方违反本款之规定,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其欠缴部分及相应利息;

  保证按《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向甲方足额支付月特许权使用费、其它应付款项,履行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中其它义务;如果乙方违反本款规定,甲方有权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中扣除其欠缴款项及相应利息。

  (2)如甲方接到乙方客户对乙方的投诉,经调查认定乙方应该对该客户赔偿但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拒绝赔偿的,甲方有权视情况用乙方的保证金向该客户进行赔偿。

  (3)如乙方违反其应对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3.保证金的补足: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2条之规定扣除相关款项后,有权通知乙方补足上述差额部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拾日内向乙方补足保证金至元人民币;

  (2)如乙方接到甲方的补缴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差额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4.如果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第2条规定,则在其《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5.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6.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欲提起诉讼,则应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终止之日终止。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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